虽然我是国内比较早研究这一块司法实践的律师,但我一直秉持的观点就是:纯aigc不应享有著作权,所谓的提示词修改与独创性无关 而且从这两年司法实践的流变中,可以看出对于aigc的保护在收缩,这个变化很微妙 aigc应该怎么保护? 把应用aigc的能力作为一个工具能力,把aigc作为一个劳务成果 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,创作者接到客户的需求,这个需求是什么?可以是商品图设计、动漫生成、创意广告——这些都是交付结果,至于权属,没有那么重要 商业世界,产出是重要的,权属是可以暂时搁置的 对于aigc创作者来说,你的审美、你对于提示词的把控、你的风格,构成了一个更大范围的——人即IP #aigc #ai #i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