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报对象: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: 北京市海淀区 举报事由: 抖音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用户权利,长期非法扣留用户个人信息。 事实经过: 1. 本人的抖音账号(手机号:10****)于2024年7月因直播被平台永久封禁直播权限。本人曾就此事提起诉讼,庭审中抖音未提供任何违规证据。 2. 账号被封后,本人多次申请注销账号以释放个人信息,但抖音平台依据其用户协议,以“存在违规”为由永久拒绝注销。其协议承诺注销后删除实名信息,却又永久拒绝启动注销程序,实质是用一条规则封死了另一条。 3. 本人提出合理替代方案:平台在注销账号后将本人实名列入内部黑名单,永久禁止重新注册,同时释放实名信息。该方案能满足平台的管理目的,也能保障我的法定权利,但抖音以“成本过高”为由拒绝。 法律依据: 1.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:个人有权在账号停用后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。 2. 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: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。 3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五条:一方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,法院可作不利推定。 诉求: 请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约谈抖音,责令其: 1. 解除本人手机号的绑定; 2. 注销账号,释放实名的身份信息; 3. 完善黑名单等替代管理机制#抖音 #抖音封禁#抖音封禁直播权限#个人信息保护法47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