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北京互联网法院AIGC图片可版权性第一案,案号:(2023)京0491民初11279号 2、常熟法院AIGC图片可版权性第二案,案号:(2024)苏0581民初6697号 3、武汉东湖法院AIGC图片可版权性第三案,案号:(2024)鄂0192知民初968号 法院支持AIGC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四点,体现了法律对数字时代创作模式的适应性调整: 1、人类对创作过程的“实质性控制”是核心依据。法院在判决中均强调,AI仅是工具,用户通过“提示词设计”、“参数调整”、“后期加工”等行为体现了对作品的主导性控制和个性化表达。 2、灵活适用独创性标准。法院突破传统对“完全人类创作”的刻板认知,将独创性判断聚焦于表达形式的创新,法院区分了“简单生成”与“创造性调整”:若用户仅输入基础指令且无后续修改,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被排除保护;但若通过多轮迭代优化(如调整构图、色彩参数)或结合其他工具(如Photoshop)完善细节,则符合独创性要求。 3、法律对技术创新进行积极回应。法院通过判例填补了法律空白,明确AI作为工具的本质属性,法院强调AI与画笔、相机等传统工具无异,用户通过AI实现的创意表达应受同等保护。可鼓励创作者利用新技术,促进文化生产与产业创新,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。 4、以技术验证证据链的完整。法院通过技术审查验证用户的创作贡献,确保判决客观性。通过分析操作日志、还原生成过程等手段判断用户对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贡献。 这三起案件的判决表明,法院在AIGC版权认定中遵循以下逻辑链: 人类主导创作过程 → 形成个性化表达 → 符合独创性标准 → 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标准既延续了传统版权法对“人类智力成果”的保护原则,又适应了技术变革下的创作模式,为AI时代的版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。未来,随着技术发展,法律或进一步细化“实质性贡献”的认定标准,例如提示词复杂度阈值、后期修改程度等,以实现更精准的权益平衡。 #著作权 #AI生成 #人工智能 #法律咨询 #侵犯著作权 #ai #ai关键词 #AI画图